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132號
TCDV,105,家訴,132,20201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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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32號
原   告 江麗珠(即洪清暉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 理人 吳亞澂律師
原   告 洪湘鈴(即洪清暉之承受訴訟人)

      洪伯謙(即洪清暉之承受訴訟人)

      洪素妍(即洪清暉之承受訴訟人)

      洪素珊(即洪清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李洪換
      洪滿 
      洪千雅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洪菊
被   告 洪杰焜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被   告 洪杰鴻
      洪美娟
      洪暄雯
      洪婕齡
訴訟代理人 宋敏光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姿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到庭辯論
之原告江麗珠之訴訟代理人莊慶洲律師之複代理人吳亞澂律師
並未受其餘原告之委任,復未依法聲請對其他未到庭原告為一造
辯論判決,致本件應裁定再開辯論。爰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24
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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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