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32號原 告 江麗珠(即洪清暉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複代 理人 吳亞澂律師原 告 洪湘鈴(即洪清暉之承受訴訟人) 洪伯謙(即洪清暉之承受訴訟人) 洪素妍(即洪清暉之承受訴訟人) 洪素珊(即洪清暉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李洪換 洪滿 洪千雅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洪菊被 告 洪杰焜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被 告 洪杰鴻 洪美娟 洪暄雯 洪婕齡訴訟代理人 宋敏光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複 代理人 陳姿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到庭辯論之原告江麗珠之訴訟代理人莊慶洲律師之複代理人吳亞澂律師,並未受其餘原告之委任,復未依法聲請對其他未到庭原告為一造辯論判決,致本件應裁定再開辯論。爰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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