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848號
TCDM,109,附民,848,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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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48號
原   告 黃宗基 

被   告 彭清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120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林怡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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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