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494號
TCDM,109,附民,494,202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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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94號
原   告 李沛綺
被   告 管閎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詐欺等案件(嗣經合議庭
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廖弼妍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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