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9年度,82號
TCDM,109,金訴,82,2020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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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策宇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本院民國109年8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策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82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9年8月2 6、27日先後送達於選任辯護人、上訴人即被告楊策宇(下 稱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不服判 決而於109年9月11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不服 原判決而提起上訴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361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逾期未補正者,即 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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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