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2228號
TCDM,109,訴,2228,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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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2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世榮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偵字第225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世榮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6 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 犯罪事實
一、蔡世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基 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以Redmei廠牌門號 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即附表二編號1 )作為聯繫工具,分別於附表 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各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予初世傑馮吉成,並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交易價金,而完成 交易。嗣經警於109 年7 月23日上午5 時57分許,持本院核 發之搜索票,對蔡世榮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 行動電話,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下簡稱臺中市刑大) 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上開事實,業經被告蔡世榮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購毒者初世傑馮吉成於警詢、偵訊中所 為之證述相符,並有①通訊監察譯文- 初世傑持用門號0000 -000000 號與蔡世榮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之通話、②通 訊監察譯文- 蔡世榮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與馮吉成持用 門號0000-000000 號之通話、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蔡 世榮指認馮吉成初世傑、④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初世 傑指認蔡世榮、⑤本院核發之109 年聲搜字第1106號搜索票 、臺中市刑大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蔡世榮、臺 中市○○區○居街00巷0 號)、⑥本院109 年聲監字第 373 號通訊監察書(附電話附表;監聽對象為蔡世榮)、⑦本院 109 年聲監續字第000277號通訊監察書(監聽對象為初世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6 月22日中檢增秋108 他10 823 字第1099063908號函及本院109 年6 月23日中院麟刑全 109 聲監可字第43、44號函、⑧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馮



吉成指認蔡世榮、⑨通聯調閱查詢單- 門號0000-000000 號 、申辦人馮吉成、⑩臺中市刑大於109 年6 月2 日出具之偵 查報告、⑪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109 年 度監保字第111 號)在卷可稽,且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 示之物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又被告上開販賣毒品犯行,可獲得使購毒者為其 無償勞作之利益,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供陳:我在務農,販 賣毒品給證人初世傑馮吉成,可藉此請他們免費幫我處理 採摘水果應丟下山的樹枝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85頁),足 認被告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甚明。綜上,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及同條例第17條第2 項等 規定,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被告蔡世榮 行為後即109 年7 月15日生效施行:
1.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規定:「製造、運 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製 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 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法定刑明顯提高,當以修正前 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2.又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 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規定為:「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 修正後須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始得依該條規定 減輕其刑,仍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被告。準此,經整體 綜合比較結果,被告本件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適用其行為時法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上開規 定。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 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 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 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6 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69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簡稱中高分院)以98年度上訴 字第22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確定;又因販賣 毒品案件,經中高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601號、最高法 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59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 2 次)確定;嗣上開案件經中高分院以99年度聲字第195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確定,被告入監執行後假釋 出監,於105 年7 月10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茲被告 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6 罪,均為累犯,且本案與前案俱為毒品案件,足見 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本院審酌本件依法加重其 刑,並無罪刑顯不相當之情況,是參酌大法官釋字第 775 號解釋意旨,認本件除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 ,餘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就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已分別於偵查中及本院 審理時自白犯罪,詳如前述,均應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⒊被告供稱其毒品來源係向綽號「頑皮」(或「頑皮豹」) 之人所購買,然本件並未有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綽號「頑 皮」之人,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10月15日中檢 增秋109 偵22591 字第109106722 號函、員警於109 年10 月21日出具之偵查報告在卷可查。是本件並無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免刑度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四)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身體健康戕害甚深,竟無視於政府 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為上揭販賣毒品之犯行,致購毒 之人沈迷於毒癮而無法自拔,直接戕害他人之身心健康, 且有滋生其他犯罪之可能,對社會秩序潛藏相當程度之危 害,所為誠值非難;並考量其販賣之數量、金額等情節; 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 程度,務農,需照顧同住之姐姐、姊夫,經濟狀況小康( 見本院卷第93頁)等一切情狀,各核情量處如附表一「罪 刑欄」所示之刑;並審酌其犯行次數、密集程度、侵害程 度等情,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三、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行動電話,係供被告蔡世榮本件 聯繫毒品交易之物,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見本 院卷第91頁),且有前揭通訊監察譯文可佐,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二)被告如附表一所示各次販賣毒品所得價金,各為其犯罪所 得,固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且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至5 所示之物,係被告施用毒品之 工具或施用剩餘之毒品,此經其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 見本院卷第91頁),且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亦經本 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32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有臺灣 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列印資料可參,是上開扣 案物均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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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交易時間 │ 交易地點 │販賣對象及聯絡│價金(新│ 罪 刑 │
│ │ │ │門號 │臺幣)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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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9 年3 月20│臺中市大里區│初世傑 │2000 元 │蔡世榮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日晚間9 時51│健東路52巷25│0000000000 │ │累犯,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
│ │分許 │號後方之工寮│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 │ │(係蔡世榮姐│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夫之老家) │ │ │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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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9 年3 月22│同上 │初世傑 │2000 元 │蔡世榮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日晚間8 時30│ │0000000000 │ │累犯,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
│ │分許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 │ │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3 │109 年3 月24│同上 │初世傑 │2000 元 │蔡世榮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日晚間10時34│ │0000000000 │ │累犯,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
│ │分許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 │ │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4 │109 年3 月30│同上 │初世傑 │1000 元 │蔡世榮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日下午4 時43│ │0000000000 │ │累犯,處有期徒刑3 年9 月。│
│ │分許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 │ │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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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9 年4 月 1│同上 │初世傑 │1000 元 │蔡世榮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日晚間9 時26│ │0000000000 │ │累犯,處有期徒刑3 年9 月。│
│ │分許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 │ │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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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9 年5 月 5│臺中市太平區│馮吉成 │1500 元 │蔡世榮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日下午5 時47│竹村路41號「│0000000000 │ │累犯,處有期徒刑3 年9 月。│
│ │分許 │黃竹國小」附│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 │ │近蔡世榮使用│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之菜園 │ │ │幣1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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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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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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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Redmei廠牌行動電話1 支│
│ │(內含有0000-000000 號│
│ │SI M卡1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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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
│ │淨重0.9778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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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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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吸食器1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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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藥杓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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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