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713號
TCDM,109,訴,1713,2020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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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澤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1921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毒偵字第229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五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 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吳澤敏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本 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惟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 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侯驊殷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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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