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698號
TCDM,109,訴,1698,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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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6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喬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80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喬程與告訴人王志豪素不相識,緣王 志豪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9 時13分許,在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第二辦公室2 樓民眾等候區填寫資料,楊喬程先要求王志 豪往內移坐,王志豪讓座後不久,楊喬程竟基於傷害之犯意 ,無故以腳朝王志豪左外側胸壁踢踹,復以手掌朝王志豪左 邊太陽穴位置揮打,王志豪因此受有左外側前胸壁挫傷及頭 皮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又法院諭知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同法第307 條亦有明 文。
三、經查,告訴人對被告提起傷害之告訴,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經被告與告訴人協調,告訴人於109 年10月14日 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1 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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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