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9年度,99號
TCDM,109,聲判,99,2020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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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判字第99號
聲 請 人 陳傑儒

      徐瑩慶
      陳朝國
代 理 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
被   告 王茂森



      王子元


      王木圳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等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
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109年度上聲議
字第1416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475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 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 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又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 訴訟法第258條之1所謂之駁回處分,係指第258條之駁回處 分,即告訴人對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與緩起訴處分聲請 再議,經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以處分書駁回 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交付審判範圍之說明:
㈠、查聲請人等即告訴人陳傑儒徐瑩慶陳朝國(下稱聲請人 等)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對被 告王茂森提出告訴,申告被告王茂森自民國100年間預留人 民幣4,000萬元不分配紅利與投資股東,及被告王茂森將如 附表一、二所示福洲茂泰公司、杭洲茂泰公司應屬股東共有



之房屋、停車位、車庫登記於被告王子元名下,而認被告王 茂森此部分犯行涉犯刑法第335條之侵占罪及同法第342條背 信罪等罪嫌,經檢察官以109年度他字第2762號案件偵查後 ,認與被告王茂森前因侵占等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 108年度偵字第123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為同一事實 ,查無新事實、新證據而予以簽結,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檢察署(下稱臺中高分檢)亦認聲請人聲請再議不合法 等情,此有該署109年6月1日中檢增師109他2762字第109905 5372號函、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416號處分書各1份(見109年 度他字第2762號卷第151頁;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416號卷第 22至28頁)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交付審判之對象 並非以再議無理由而駁回再議之處分,揆諸前揭說明,其此 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此項程式之欠缺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
㈡、至本件聲請人等告訴被告王子元侵占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 房產、被告王茂森將福洲茂泰公司移轉登記於被告王木圳名 下而共同侵占聲請人等福州茂泰公司財產及被告王茂森侵占 香港茂泰公司盈餘分配款部分,前經檢察官偵查後,於109 年5月21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5475號為不起訴處分,嗣聲請 人陳傑儒徐瑩慶陳朝國不服聲請再議,經臺中高分檢檢 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於109年6月29日以109年度上聲議字 第141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該處分書並分別於同年7 月8日、同年7月10日送達與聲請人陳傑儒陳朝國徐瑩慶 ,嗣聲請人等於聲請交付審判之10日不變期間內即同年7月 17日委任律師提出書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駁回 再議處分、送達證書及蓋有本院收發室收文日期戳章之刑事 交付審判聲請狀、刑事委任狀各1份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交 付審判之聲請程序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及補充理由詳如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 及陳報狀所載(如附件)。
四、按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新增第258條之1至之 4所規定之「交付審判制度」,其主要目的在建立對於檢察 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 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合法適當加以審查,以 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 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 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參以同 法第260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 銷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



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 在內,是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 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 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 訟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再為避免法官權 限之過度擴張,因而壓縮檢察官之控訴權限,甚至形成法官 兼任檢審角色之「新糾問制」,法院對於聲請交付審判案件 之審查,應限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是否違法。質言之,如檢 察官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者,應 審查該處分是否符合該條各款之規定;若係依據同法第253 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者,則應審查該處分是否有裁量逾越或 裁量濫用之情形。至於檢察官據以不起訴處分之基礎事實, 則非法院應行介入審查之對象,蓋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 ,乃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亦即在偵查卷內所存證據, 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 形,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事實有不同判斷, 惟該案件必須繼續偵查始能判斷應否起訴者,即該案件並未 存有應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理由,而未到達起訴門檻時,因交 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 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據現行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 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是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聲 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否則不宜率予交付審判(法院 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項可資參照)。五、經查:
㈠、聲請人等認被告王子元涉有此部分之犯行,係以被告王茂森 將如附表一、二所示部分不動產登記在被告王子元名下為據 ,然香港茂泰公司於98年9月11日正式解散,隨後清算結束 後,杭州茂泰公司、福州茂泰公司進行實質重處股權結構, 福州茂泰公司由被告王木圳經營,杭州茂泰公司由被告王茂 森經營,上開公司尚未銷售之房產,亦由被告王茂森及其他 出名、隱名投資者於100年間依比例分配,且聲請人分得之 不動產亦委託被告王茂森之公司職員協助銷售等情,業據聲 請人等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107年度他字第2682號卷卷一第 153至154頁;同上他卷二第340頁),復有香港茂泰公司除名 公告附卷可參(見同上他卷卷二第129頁),顯示被告王茂森 已依各股東之投資比例清算,則被告王茂森倘依個人理財分 配之使用,將個人所認應受分配之房產登記於其子即被告王 子元名下,尚難遽認即有不法所有意圖之情事,自不足認被 告王茂森有侵占及背信等罪嫌,況被告王茂森被訴將上開財



產登記於被告王子元名下之行為,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 被告王子元未為上開房屋之登記等行為,自無與之共犯侵占 、背信之罪嫌可言。此外,交付審判意旨所稱香港茂泰公司 股東會之錄音檔及譯文,經細繹該譯文內容,被告王茂森除 提到「登記子元的」,尚提及登記在「紀董金賜兄的」等語 (見109年度他字第2762號卷第46反頁),則苟被告王茂森王子元確有共同侵占公司房產之不法意圖,大可將所有未銷 售之房產登記於自己名下,豈會捨此不為,而尚將部分房產 分配、登記於其他股東名下?故前揭錄音檔及譯文,無從據 以補強佐證聲請人等之指訴。至聲請人等提出被告王茂森與 聲請人等之和解方案乙節,此係為處理福州杭州茂泰公司 所剩餘未分配之房地產之和解方案,避免訟爭,並期就雙方 間發生爭議之法律關係能快速平息紛爭,衡情被告上開處理 過程並無違常情,尚難以此遽認前開如附表一、二之房地產 即為福州杭州茂泰公司所剩餘未分配之房地產,是聲請人 等前揭指訴是否屬實,尚非無疑,自不能憑此逕為被告不利 之認定。
㈡、聲請人指述被告王茂森福州茂泰公司登記在被告王木圳名 下,涉業務侵占、背信部分,經查福州茂泰公司係香港茂泰 公司轉投資之公司,則依聲請人等提出之福州茂泰公司之登 記資料,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木圳,註冊資本250.000000萬 美元,股東香港茂泰公司為惟一股東,認繳出資額250.0000 00萬美元(見109年度他字第2762號卷第79頁),是該公司 之法定代表人雖為被告王木圳,然香港茂泰公司為惟一股東 ,按諸現代公司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開之制度,聲請人等之股 東權並無受損可言,縱香港茂泰公司業已解散,惟解散之公 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 ,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25條分別 定有明文,是香港茂泰公司縱已解散登記,福州杭州茂泰 之相關資產仍應屬香港茂泰公司之清算範圍內,否則被告王 茂森豈能於100年間即香港茂泰公司業已經解散後,仍將部 分房地產分配與聲請人等,此亦經聲請人陳傑儒徐瑩慶證 述在卷可考(見107年度他字第2682號卷卷二第339至341頁) ,足認聲請人等並非無法行使其等之股東權益,是尚難以被 告王木圳係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認被告王茂森王木圳有侵 占福州茂泰公司產權或股份之犯行。
㈢、又聲請人等指稱被告王茂森扣取15%之管理費未依香港茂泰 公司之章程規定,經由香港茂泰公司股東會批准等語,然查 ,香港茂泰公司章程第18條第11款規定董事可獲得利潤佣金 等語,堪認被告收取15%之利潤,乃依法應得之報酬及紅利



,另據聲請人陳傑儒於前案偵查中證述:香港茂泰公司自92 年間起開始分紅,都是王茂森在1年1次的股東會給伊現金, 有一部分是支票,但是每次拿回投資股金都要先扣15%的管 理費,雖然伊覺得沒理,但當時其他股東都沒有意見;王茂 森給我們房子時,也會扣掉15%管理費等語(見107年度他字 第2682號卷卷一第153至154頁),復據證人紀美鳳於前案證 述:王茂森叫伊寫分配給金主的現金,金主都有簽名,伊再 去銀行領錢,金主來銀行拿錢;金主在分配資料上簽完名就 交給王茂森了等語(見同上他卷卷二第447頁),足認被告與 聲請人等均係於召開股東會時分配紅利,並經所有股東簽名 同意,堪認被告王茂森收款該筆款項,並非未經股東會批准 ,是尚難以被告收取15%管理費即認被告王茂森有何侵占犯 行。
㈣、是聲請人等所陳各節,或係出於聲請人等單方之論述或質疑 ,或屬另行調查新證據之範疇,揆諸上揭說明,本院無從就 此部分逕予調查審酌,而認聲請人等交付審判之聲請為有理 由。蓋法院於權力分立之法治國家中,係居於不告不理之被 動地位,無追訴即無審判,91年修正刑事訴訟法雖創立交付 審判制度,准許告訴人對於確定之不起訴處分尋求法院之救 濟,但如上所述,該等制度應限縮於審查不起訴處分之正確 與否,而其審查,不得逾越法院之角色,成為檢察官之延伸 ,換言之,應僅就檢察官認定之事實能否達於起訴之門檻加 以論斷,不得任意推翻原檢察官形式上合於經驗法則或論理 法則之事實認定,或自行蒐集、調查其他新事實或新證據, 且亦無權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而紊亂檢察官公訴及法院 審判之角色。從而,聲請人等雖認檢察官未盡調查證據之能 事或論證有所不當,但此並非得據以准許交付審判之理由。 是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已調查偵查卷內所存之 相關證據,並敘明所憑之證據及判斷理由,況聲請交付審判 制度,僅係就卷內證據以為審酌是否達到起訴門檻而已,並 非謂可蒐集卷外之證據以為判斷,已如前述,是聲請人等認 應再予詳查上開事項,自非交付審判程序所得審究,併此敘 明。
六、綜上所述,原偵查、再議機關依偵查所得證據,認無證據證 明被告3人有聲請人等所指之侵占及背信等罪嫌,乃以犯罪 嫌疑不足為由,先後為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洵無違 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形,核無不合。 聲請人等指摘不起訴及駁回再議等處分為不當,聲請交付審 判,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一:福州茂泰公司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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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名稱│房屋座落位置│建築面積/數量 │登記所有│證號 │
│ │ │ │權人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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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某大│烏山路 35 號│1套:105.2平方公尺 │王子元 │0000000 │
│樓 │3K │ │ │ │
│ │ │ │ │ │
│ ├──────┼──────────┼────┼────┤
│ │烏山路 35 號│1套:118.28平方公尺 │王子元 │0000000 │
│ │4L │ │ │ │
│ │ │ │ │ │
│ ├──────┼──────────┼────┼────┤
│ │二層寫字樓 │700平房公尺 │王子元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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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車位 │12個 │不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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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大廈│車位地下1層 │19個 │王子元林│ │
│ ├──────┼──────────┤永郁紀乃│ │
│ │車位地下2層 │24個 │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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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杭州茂泰公司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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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名稱│房屋座落位置│建築面積/數量 │登記所有權人 │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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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於杭│屏風街3號201│3953.76平方公尺 │杭州茂泰公司 │0000000 │
│州茂泰公│室 │ │ │ │
│司名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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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風街3號301│ │杭州茂泰公司 │0000000 │
│ │室 │ │ │ │
│ │ │ │ │ │
│ ├──────┤ ├───────┼────┤
│ │屏風街3號401│ │杭州茂泰公司 │0000000 │
│ │室 │ │ │ │
│ │ │ │ │ │
│ ├──────┼────────┼───────┼────┤
│ │中河北路81號│122.02平方公尺 │王子元 │00000000│
│ │ │ │ │ │
│ │ │ │ │ │
│ ├──────┼────────┼───────┼────┤
│ │中河北82號 │324.44平方公尺 │王子元 │00000000│
│ │ │ │ │ │
│ │ │ │ │ │
│ ├──────┼────────┼───────┼────┤
│ │中河北83號 │236.73平方公尺 │王子元 │00000000│
│ │1808室 │ │ │ │
│ │ │ │ │ │
│ ├──────┼────────┼───────┼────┤
│ │中河北路83號│125.50平方公尺 │王子元 │00000000│
│ │1810室 │ │ │ │
│ │ │ │ │ │
│ ├──────┼────────┼───────┼────┤
│ │中河北路83號│125.30平方公尺 │杭州茂泰公司 │不詳 │
│ │2010室 │ │ │ │
│ │ │ │ │ │
│ ├──────┼────────┼───────┼────┤
│ │中河北路83號│108.79平方公尺 │杭州茂泰公司 │不詳 │
│ │2011室 │ │ │ │
│ │ │ │ │ │
│ ├──────┼────────┼───────┼────┤
│ │地上一層車庫│619.89 平方公尺 │不詳 │不詳 │
│ │ │/5間 │ │ │
│ │ │ │ │ │
│ ├──────┼────────┼───────┼────┤
│ │地下一層車位│20個 │不詳 │無產權證│
│ │(無產權證)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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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