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0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憲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憲雄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 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 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且 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 抗字第289號裁定、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聲請人若非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 行刑,因受理法院並無管轄權,自應從程式上駁回其聲請, 方為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等罪,先後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乙情,固有如 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憑,惟依上開判決及前案紀錄表,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應係如附表編號4至8號 「最後事實審」欄所示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而非 本院,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各罪,自應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向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方屬適法。從而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陳憲雄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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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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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竊盜 │ 竊盜 │
│ │險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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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共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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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年04月09日 │108年05月18日 │108年04月06日至108年│
│ │ │ │0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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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8年度速偵 │花蓮地檢108年度偵緝 │花蓮地檢108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70號 │字第265號等 │字第265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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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9年度花原交簡字第 │109年度原簡上字第9號│109年度原簡上字第9號│
│ │ │227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07月02日 │109年07月23日 │109年0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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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9年度花原交簡字第 │109年度原簡上字第9號│109年度原簡上字第9號│
│ │ │227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8年08月08日 │109年07月23日 │109年07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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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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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 │編號2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第1989號(已執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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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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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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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共8次)│有期徒刑3月(共2次)│有期徒刑7月(共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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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年03月30日至108年│108年06月19日至108年│108年05月25日至108年│
│ │07月24日 │08月04日 │07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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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3771號等 │第23771號等 │第23771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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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最 後├────┼──────────┼──────────┼──────────┤
│ │案 號│109年度原上易字第10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10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10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9年07月30日 │109年07月30日 │109年0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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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
│ │案 號│109年度原上易字第10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10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10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9年07月30日 │109年07月30日 │109年07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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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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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編號4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6至8,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2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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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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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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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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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年05月14日 │108年03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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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23771號等 │第23771號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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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最 後├────┼──────────┼──────────┼──────────┤
│ │案 號│109年度原上易字第10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10 │ │
│ │ │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9年07月30日 │109年07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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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確 定├────┼──────────┼──────────┼──────────┤
│ │案 號│109年度原上易字第10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10 │ │
│ │ │號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9年07月30日 │109年07月30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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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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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編號6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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