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911號
TCDM,109,聲,3911,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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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9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明杰


受 刑 人 林貞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明杰因受刑人林貞貞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受刑人逃匿,爰依 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 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 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紙附卷可稽。又受 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818號判決各判 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3 年2 月、1 年8 月(共3 罪)、1 年6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並於民國10 9 年4 月23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 卷可憑。
㈡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住所及居所,傳喚受刑人於109 年 8 月24日到案接受執行,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 案接受執行,此有送達證書4 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 單、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單各2 份在卷可證 ,其送達均屬合法。嗣受刑人於受合法傳喚後,未遵期到案 接受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司法警察於109 年9 月9 日



前拘提到案,經警按址拘提,因受刑人不知去向,無法拘提 到案,且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各3 份、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各2 紙附卷 可參。是以,受刑人既經合法傳喚、拘提均不到執行,具保 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足認受刑人有逃匿 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條第2 項、第121 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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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