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國榕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國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 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廖國榕行為後,刑法第50條 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號令修 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1月25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 之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 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 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 之」。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 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 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 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97號裁定參照),惟法院裁定定 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第50 條之規定已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 之結果,以102年1月23日新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 有利於受刑人,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 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 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 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 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廖國榕因妨害兵役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 表編號1至10所示之10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 度聲字第11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有各該 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7、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 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6、9、10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 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 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 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5年3月確定,則本院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 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 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0、編號11所定之執行刑共計有期徒 刑5年6月(計算式=5年3月+3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7、8所示之罪雖得易 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均不得 易科罰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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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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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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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罪日期 │96年9月18日 │96年9月14日 │97年2月10日或11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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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關年度案號 │署97年度偵緝字第│署97年度偵緝字第│署97年度毒偵字第│
│ │490號 │752號 │22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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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 案 號 │97年度中簡字第 │97年度易字第1672│97年度訴字第2478│
│審 │ │695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7年3月17日 │97年6月27日 │97年7月21日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97年度中簡字第 │97年度易字第1672│97年度訴字第2478│
│ │ │695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7年3月31日 │97年7月28日 │97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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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金之案件 │得社勞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備註 │署97年度執字第 │署97年度執字第 │署97年度執字第 │
│ │6072號 │12224號 │127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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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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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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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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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7年1月15日 │97年2月3日 │96年9月18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關年度案號 │署97年度偵緝字第│署97年度偵緝字第│署97年度偵字第 │
│ │1260號 │1260號 │61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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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 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2548│97年度易字第2548│97年度易字第2939│
│審 │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7年7月22日 │97年7月22日 │97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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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2548│97年度易字第2548│97年度易字第2939│
│ │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7年8月18日 │97年8月18日 │97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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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金之案件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備註 │署97年度執字第 │署97年度執字第 │署97年度執字第 │
│ │12899號 │12899號 │136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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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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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竊盜 │毀棄損壞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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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7年2月19日 │97年2月19日 │97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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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關年度案號 │署97年度偵字第 │署97年度偵字第 │署97年度偵字第 │
│ │10547、11949號 │10547、11949號 │10547、119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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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 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3697│97年度易字第3697│97年度易字第3697│
│審 │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7年10月27日 │97年10月27日 │97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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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3697│97年度易字第3697│97年度易字第3697│
│ │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7年11月17日 │97年11月17日 │97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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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 │得易科、 │不得易科、 │
│金之案件 │得社勞 │得社勞 │不得社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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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備註 │署97年度執字第 │署97年度執字第 │署97年度執字第 │
│ │17740號 │17740號 │177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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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 │ 10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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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竊盜 │偽證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97年2月21日 │96年5月17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關年度案號 │署97年度偵字第 │署108年度偵字第 │
│ │11321號 │10242號、108年度│
│ │ │偵緝字第17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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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分院 │ │
│最後├────┼────────┼────────┤
│事實│ 案 號 │97年度上易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 │
│審 │ │2024號 │2722號、109年度 │
│ │ │ │訴字第327號 │
│ ├────┼────────┼────────┤
│ │判決日期│97年12月24日 │109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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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分院 │ │
│確定├────┼────────┼────────┤
│判決│ 案 號 │97年度上易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 │
│ │ │2024號 │2722號、109年度 │
│ │ │ │訴字第327號 │
│ ├────┼────────┼────────┤
│ │確定日期│97年12月24日 │109年5月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金之案件 │不得社勞 │得社勞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備註 │署98年度執字第 │署109年度執字第 │
│ │1197號 │884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