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9年度智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Nicholas John Murray Gawne
原 告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Nicholas John Murray Gawne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王思茹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中智簡字第67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又刑事簡易程序,固亦得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需刑事簡易案件尚在法院繫屬中,始 得提起;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而無刑事程序 可資依附,即不得再於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 論意見同採。
二、查本件被告王思茹被訴違反商標法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 於民國109年10月8日判決而終結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可稽。 茲原告等遲於同年10月15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起 訴狀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查,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起訴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 ,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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