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953號
TCDM,109,易,953,202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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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9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春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
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壹零玖年肆月參拾日壹零玖年度易字第玖伍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周春子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109年4月30日 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嗣後告訴人撤回告 訴,本院認為本案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 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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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