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6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敏昭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22926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中簡
字第281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敏昭能預見他人刻意收 集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將用以規避檢警機關 查緝,進而便利實施賭博等犯罪,且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竟仍基於幫助他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不 確定故意,於民國107年7月30日,在臺中市河南路之某「7- 11」超商,將其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彰化商銀帳戶)存摺、印章、 提款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吳大福」之 人使用。嗣該「吳大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賭博網站成 員共同基於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經營 「通博娛樂城」賭博網站(www.tb588.net),以被告彰化 商銀帳戶供不特定賭客對賭百家樂時,匯入賭資儲值下注點 數及匯出賭客贏得之彩金,如賭客押中則依該網站設定倍率 計算贏得彩金,如未押中則所匯入上開帳戶之賭資全歸該網 站經營者所有,以此方式幫助前揭賭博網站供不特定多數人 賭博並聚眾賭博而牟利。嗣李勝暉(所涉賭博犯行,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6130號為不起訴 處分)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至前揭網站註冊帳號後,自108 年6月初某日起至翌年2月間某日止,接續登入上開網站下注 百家樂,並以其母親陳碧琴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收受被告彰化商銀帳戶匯出之彩金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68條前段、第268條 後段之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 等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 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
(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在訴訟上 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 訟客體。而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即 一事不再理),否則應受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 字第30號判決參照)。而法院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件,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 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1條之1第4項 第3款、第452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前因賭博案件,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9年1月 31日,以109年度簡字第148號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435號,下 稱前案)認定被告能預見他人刻意收集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等物,將用以規避檢警機關查緝,進而便利實施賭 博等不法所得之財產犯罪,且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竟基 於幫助他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不確定故意 ,於107年7月間某日,在臺中市河南路之某「7-11」超商, 將其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 告台中商銀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自稱「吳大福」之人使用,嗣該「吳大福」與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賭博網站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營利,提供 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經營「通博娛樂城」賭博網站( www.tb588.net),以被告台中商銀帳戶供不特定賭客對賭 百家樂時,匯入賭資儲值下注點數及匯出賭客贏得之彩金, 如賭客押中則依該網站設定倍率計算贏得彩金,如未押中則 所匯入上開帳戶之賭資全歸該網站經營者所有,以此方式幫 助前揭賭博網站提供賭博場所給不特定多數人賭博並聚眾賭 博而牟利。嗣林彥輝(所涉賭博犯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0535號為不起訴處分)以電腦 連結網際網路至前揭網站註冊帳號後,自108年2月初某日起 至同年5月間某日止,接續登入上開網站下注百家樂,並以 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 款賭資至被告台中商銀帳戶及收受被告台中商銀帳戶匯出之 彩金;並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前段及 後段之幫助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幫助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 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幫助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因而判處被告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之罪刑,於109年3月10日 確定,有該案簡易判決書(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被告犯罪事實,與前案確定 判決認定之被告犯罪事實,被告在主觀上同係基於幫助他人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不確定故意所為,而被 告客觀上交付其申辦之銀行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 等物品之時間,均係於107年7月間之密切接近時間內,且其 交付前揭物品之對象均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吳大福 」之人,實際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罪 行為人,均為由「吳大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賭博網站 成員經營之「通博娛樂城」賭博網站(www.tb588.net), 足認被告應係基於同一幫助他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 眾賭博之不確定故意,於密切接近時間,交付其申辦之不同 銀行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品予「吳大福」, 以幫助「吳大福」與不詳賭博網站成員所經營之「通博娛樂 城」賭博網站(www.tb588.net),遂行其等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罪。是以,被告於偵查中雖供稱係 於107年7月27日交付「吳大福」台中商銀帳戶存摺等物品, 嗣於同年月30日再交付「吳大福」彰化商銀帳戶存摺等物品 ,惟其時空密接,並基於同一犯意所為,則其接續交付不同 銀行帳戶之幫助行為,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 認為係接續犯。從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被告 犯罪事實,與前案確定判決認定之被告犯罪事實,為實質上 一罪關係,而為被告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三)況且,「吳大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賭博網站成員共同 基於意圖營利提供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經營「通博 娛樂城」賭博網站(www.tb588.net),而此種犯罪型態, 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即其等經營上開賭博網站 之目的既在於營利,並供線上賭客儲值下注、反覆賭博,方 屬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常態與典型,如有中斷,應屬例外, 是「吳大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賭博網站成員所犯圖利 聚眾賭博罪,於刑法評價上,均應論以營業性之「集合犯」 ,俱屬實質上一罪。是以,被告雖分次交付不同銀行帳戶予 「吳大福」,且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與前案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中,參與賭博之線上賭客與 賭博之期間雖有不同,仍無礙於「吳大福」與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賭博網站成員為實質上一罪之認定,而被告為其等之 幫助犯,自亦無分別論以幫助罪責之理。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被告幫助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行,與前案確定 判決認定之被告犯罪事實,為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被告前案
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依前揭規定與說明,已不能再行追訴, 爰依前揭規定,改依通常程序,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