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1908號
TCDM,109,易,1908,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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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9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献章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撤緩偵
字第3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献章為臺中市○○區○○路000 巷00 號1 樓之「俊國物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負責位於臺中市 ○○區○○路000 號「大俊國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社區事務 管理,包含從事向住戶收取管理費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被告自民國104 年至107 年間,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接 續將向住戶收取之社區管理費挪用他處而據為己有,未繳回 管理委員會,共計侵占新臺幣(下同)170 萬3200元之社區 管理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嫌等 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9 年7 月20日繫屬於本 院,嗣被告於109 年8 月2 日死亡等情,分別有本件起訴書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7 月20日函暨該函上本院同日 收文印戳、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參。 是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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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俊國物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