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侵訴字第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貴福
選任辯護人 蕭錦鍾律師(法扶律師)
蔡文元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
字第2213號、109 年度偵緝字第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原係臺中市大里區○○社區門牌 長春路○巷○號房屋所有人(社區名稱、真實地址均詳卷, 下稱案發地點),與被害人即代號AB000-A108333 (民國93 年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之代號對照表,下稱甲女)係同社 區住戶。被告甲○○於民國108 年8 月8 日下午3 時10分許 ,在該社區中庭,見未滿16歲之被害人甲女獨自行走,即上 前與被害人甲女攀談。被告甲○○與被害人甲女談話後,明 知被害人甲女未滿16歲且屬智能障礙之心智缺陷者,缺乏性 意識及性同意能力,竟仍基於加重強制猥褻犯意,於同日下 午3 時21分許,邀同被害人甲女前往案發地點屋內,違反被 害人甲女之意願,強行以手隔著衣物撫摸被害人甲女之胸部 、陰部及臀部,再將被害人甲女之上衣掀起,褲子往下拉, 以手撫摸被害人甲女之腹部及陰部,以此方式滿足其性慾, 對被害人甲女為加重強制猥褻行為得逞。嗣被害人甲女之父 AB000-A108333A(真實姓名與年籍均詳卷內之代號對照表, 下稱乙男)於同日下午5 時30分許返家時,見被害人甲女神 情有異似乎特意等侯乙男返家,遂追問被害人甲女,被害人 甲女邊哭邊告知遭壞阿伯欺負,並帶同乙男前往案發地點門 口,且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 第224 條之1 犯第224 條而有第222 條第1 項第3 款對心智 缺陷之情形之人加重強制猥褻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09年9月13日死亡,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