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9年度,421號
TCDM,109,交附民,421,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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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21號
原   告 蔡成田
被   告 陳國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除於審判期日到庭,得以言詞提起外,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 之;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487 條第1 項、第492 條第1 項、第495 條第1 項與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國雄所涉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22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蔡成田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審酌 該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事實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將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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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