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9年度,1487號
TCDM,109,交易,1487,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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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14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清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清河於民國108年8月26日13時32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含客、貨兩用), 沿臺中市大肚區向上路5段快車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前,欲往右變換至外側車道 時,本應注意駕駛車輛時,變換車道或方向時應注意前後有 無來車,而依當時情形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 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告訴人莊珳 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上開路段外側慢車道自同向右後 方行駛直行而來,行至上開地點時,雙方閃剎不及發生碰撞 ,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後,受有四肢、肩部、背部、前胸多處 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犯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 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 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於109年9月30日具狀撤 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件(見本 院卷第31至33頁)在卷足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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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