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9年度,1158號
TCDM,109,交易,1158,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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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1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余卿


      顧凱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余卿於民國108年8月9日15時26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小客車行駛在國道一號北上路 段,途經國道一號北上175. 5公里處(位在臺中市),本應 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另應注意汽車 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而依當時情形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與案外不詳之大貨車 發生碰撞後,失控擦撞外側護欄,車輛因而橫置於內側車道 ,後方洪文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陳啟修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李華南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告訴人沈佳雯李華南沈佳雯 之子即李○安《未滿18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均依序煞 車停下,詎後方被告顧凱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貨車行駛至該處,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 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 此,因而撞及前方李華南所駕駛車輛,導致李華南駕駛之車 輛再向前依序推撞陳啟修洪文祥駕駛之車輛,造成連環撞 擊事故,致告訴人沈佳雯受有胸壁挫傷、前胸鈍挫傷、左踝 挫瘀傷之傷害,李○安受有腹壁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朱余 卿、顧凱鈞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238條第 1項前段、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 有明文。
三、查被告朱余卿顧凱鈞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認係涉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然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 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朱余卿顧凱鈞均與告訴人



沈佳雯調解成立,告訴人沈佳雯並分別於109年9月10日、同 年10月1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09年9月 10日、同年10月14日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參本院卷第 43至57頁),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子凡提起公訴,檢察官洪明賢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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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