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09年度,160號
TCDM,109,中簡附民,160,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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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60號
原   告 江永傑
      江永焴
      劉思旻

      劉琮勛

被   告 江永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90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徐煥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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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