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09年度,115號
TCDM,109,中簡附民,115,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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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15號
原   告 翟慧君
被   告 林銘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9 年度中簡字第221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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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