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15號
原 告 翟慧君
被 告 林銘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9 年度中簡字第221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