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智簡字,109年度,65號
TCDM,109,中智簡,65,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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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智簡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茗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5220號、109 年度偵字第13221 號),本院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官茗香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依本院一○九年度中司刑簡移調字第一四六、一四七號調解程序筆錄所載內容支付損害賠償。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部分應依本判決附表所示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官茗香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罪。被告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行為,應為 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 民國108 年11月17日起前某日至108 年11月17日為警查獲止 ,及自108 年11月17日後某日起至109 年1 月5 日為警查獲 時止,分別販賣如附表一、二所示仿冒商標物品之犯行,均 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皆應依接續犯論以包 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亦同此旨)。 又被告分別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一、二所載商標權人之法益 ,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均為同種想像競合犯 ,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就其上開所犯 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 ,商標權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 質改良,始令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販賣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破壞商品 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造成商標權人受有損害 ,所為殊不可取,且本案販賣及扣案之仿冒商品數量非微, 犯罪情節不輕,然考量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俱坦承犯行之犯 後態度尚佳,且業與告訴人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及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可參( 見本院卷第27-31 頁),及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 (見偵字第5220號卷第19頁,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 ,又被告非法販賣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所侵害之商 標權人較附表一為多,犯罪情節較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素行尚佳,因一時失 慮而為本案犯行,且與告訴人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 司及德商阿迪達斯公司達成調解,堪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 教訓及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 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 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又緩刑宣 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 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本院為使被告培養自我負責之精神,並確實履行其與被害 人家屬所承諾之賠償金額與條件,以保障被害人家屬之權益 與確實收緩刑之功效,爰依前揭規定,依本案調解程序筆錄 所示內容諭知被告應履行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倘被告違反本 院上開命其履行之事項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 法第476 條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 銷本案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 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扣案商品,均係侵害商 標權之物品,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 條之1 第1 項前段固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於警詢時供稱: 108 年11月17日之營業額為新臺幣1500元【犯罪事實一( 一)部分】;109 年1 月5 日之營業額為1000元【犯罪事 實一(二)部分】等語(見偵字第5220號卷第27頁,偵字 第13221 號卷第29頁),且被告於警詢時已分別交付1500 、1000元供警查扣,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大隊第二總



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可參(見偵字第00 0000號卷第43頁、偵字第13221 號卷第49頁),然因被告 與告訴人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及德商阿迪達斯 公司達成調解,業如前述,且被告已於109 年10月20日分 別賠償告訴人彪馬歐洲公開有限公司及阿迪達斯公司各10 00元,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見本院卷第33頁),本 案倘若再宣告沒收上開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將使被告 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 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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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商標 │商標權人 │商品及數量 │
├──┼──────────┼──────┼──────┤
│1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美商昂德亞摩│褲子 19 件、│
│ │商品 │公司 │外套 16 件、│
│ │ │ │衣服 48 件 │
├──┼──────────┼──────┼──────┤
│2 │仿冒ADIDAS商標商品 │德商阿迪達斯│衣服 58 件、│
│ │ │公司 │褲子 49 件、│
│ │ │ │外套 72 件 │
├──┼──────────┼──────┼──────┤
│3 │仿冒PUMA商標商品 │德商彪馬歐洲│衣服 25 件、│
│ │ │公開有限公司│褲子 12 件 │
│ │ │ │ │




├──┼──────────┼──────┼──────┤
│4 │仿冒NIKE商標商品 │臺灣耐基商業│衣服 54 件、│
│ │ │有限公司 │褲子 21 件、│
│ │ │ │外套 17 件 │
└──┴──────────┴──────┴──────┘
附表二:
┌──┬──────────┬──────┬──────┐
│編號│品名商標 │商標權人 │商品及數量 │
├──┼──────────┼──────┼──────┤
│1 │仿冒Under Armour商 │美商昂德亞摩│衣服 54 件、│
│ │標商品 │公司 │外套 5 件、│
│ │ │ │褲子 43 件 │
├──┼──────────┼──────┼──────┤
│2 │仿冒ADIDAS商標商品 │德商阿迪達斯│衣服12件 │
│ │ │公司 │ │
├──┼──────────┼──────┼──────┤
│3 │仿冒NIKE商標商品 │荷蘭商耐克創│衣服 68 件、│
│ │ │新有限合夥公│褲子 38 件、│
│ │ │司 │外套 12 件 │
├──┼──────────┼──────┼──────┤
│4 │仿冒The North Face商│美商諾菲斯服│衣服 24 件、│
│ │標商品 │飾公司 │褲子 1 件、 │
│ │ │ │帽子 12 頂 │
├──┼──────────┼──────┼──────┤
│5 │仿冒Burberry商標商品│英商布拜里公│衣服 27 件、│
│ │ │司 │褲子 1 件、 │
│ │ │ │外套 7 件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5220號
109年度偵字第13221號
被 告 官茗香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路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7樓之
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官茗香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註冊/ 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 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 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之商品,現均仍於商標專用 期間內,並明知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 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 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 品。亦明知在中國大陸地區向不詳年籍之人所購買之仿冒上 開等公司商標之衣物等物,均係未經上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 授權,而與商標權人所指定使用商品之類似商品,使用前揭 相同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商標商 品,先基於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11月17日前 某日起,在其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前攤位(北屯 市場)陳列、販售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衣服等物,經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於108 年11月17日,在北屯市場 執行掃蕩仿冒勤務時發覺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 商品及現金新臺幣(下同)1500元。詎官茗香仍不知悔改, 於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查獲後,復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之犯意,於108 年11月17日後某日起至109 年1 月5 日止, 在其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前攤位(北屯市場)陳 列、販售附表二所示商標圖樣之衣服等物,經內政部警政署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於109 年1 月5 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前開攤位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 所示之仿冒商品及現金1000元,而查獲上情。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公司委由謝 尚修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證 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官茗香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復有產品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內政部警政署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等附卷可 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前揭罪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 97 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 。被告前揭所犯2 次違反商標法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請予分論併罰。扣案仿冒物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請依商標法第98條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黃 鈺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洪 志 銘
附表一
┌──┬──────┬──────┬──────┬──────┐
│編號│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扣案商品 │
├──┼──────┼──────┼──────┼──────┤
│1 │00000000 │美商昂德亞摩│衣服等商品 │褲子 19 件、│
│ │00000000 │公司 │ │外套 16 件、│
│ │ │ │ │衣服 48 件 │
├──┼──────┼──────┼──────┼──────┤
│2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衣服等商品 │衣服 58 件、│
│ │00000000 │公司 │ │褲子 49 件、│
│ │00000000 │ │ │外套 72 件 │
├──┼──────┼──────┼──────┼──────┤
│3 │00000000 │德商彪馬歐洲│衣服等商品 │衣服 25 件、│
│ │00000000 │公開有限公司│ │褲子 12 件 │
├──┼──────┼──────┼──────┼──────┤
│4 │00000000 │臺灣耐基商業│衣服等商品 │衣服 54 件、│
│ │00000000 │有限公司 │ │褲子 21 件、│
│ │ │ │ │外套 17 件 │
└──┴──────┴──────┴──────┴──────┘
附表二
┌──┬──────┬──────┬──────┬──────┐
│編號│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扣案商品 │
├──┼──────┼──────┼──────┼──────┤
│1 │00000000 │美商昂德亞摩│衣服等商品 │衣服 54 件、│
│ │00000000 │公司 │ │外套 5 件、│
│ │ │ │ │褲子 43 件 │
├──┼──────┼──────┼──────┼──────┤
│2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衣服等商品 │衣服12件 │
│ │00000000 │公司 │ │ │
├──┼──────┼──────┼──────┼──────┤
│3 │00000000 │荷蘭商耐克創│衣服等商品 │衣服 68 件、│
│ │00000000 │新有限合夥公│ │褲子 38 件、│
│ │ │司 │ │外套 12 件 │
├──┼──────┼──────┼──────┼──────┤
│4 │00000000 │美商諾菲斯服│衣服、帽子等│衣服 24 件、│
│ │00000000 │飾公司 │商品 │褲子 1 件、 │
│ │ │ │ │帽子 12 頂 │
├──┼──────┼──────┼──────┼──────┤




│5 │00000000 │英商布拜里公│衣服等商品 │衣服 27 件、│
│ │00000000 │司 │ │褲子 1 件、 │
│ │ │ │ │外套 7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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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