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智簡字,109年度,61號
TCDM,109,中智簡,61,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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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智簡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宛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偵字第13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蔣宛庭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皮包貳拾壹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被告委由不知情之顏裕達所經營福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福隆公司),自大陸地區進口仿冒「CHANEL」商標皮包 21只,其所為當屬輸入之行為無誤,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 標法第97條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利用不知情 之顏裕達所經營福隆公司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為間接正犯。三、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表彰一定之商品形象 及品質,被告為貪圖小利而輸入仿冒品,侵害商標專用權人 之潛在市場利益,所為實無可取,惟尚未流入市面即為海關 查獲,所生危害有限,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另 被告前已有二次違反商標法案件,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2308號緩起訴處分、本院103年度中 智簡字第103號刑事簡易判決確定在案,有其臺灣高等法院 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不佳,兼衡所查獲之仿冒品數量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扣案仿冒「CHANEL」商標皮包21只,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蕭如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3259號
被 告 蔣宛庭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市○區○○路000號6樓之2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蔣宛庭明知如附件所示之「CHANEL及圖」之商標名稱及圖樣 (雙C交疊),係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 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並經核准取得指 定使用於手提箱袋、皮夾等及類似商品之商標權,現於商標 期間內,並明知上開公司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 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 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 ,任何人未經各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 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註冊商標商品,而致相關 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復明知其自大陸地區某廠商所販售 之皮包、皮夾等,係未經上開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之仿冒商 標商品,仍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 國108年7月9日,透過網路通訊軟體WeChat(微信),向大 陸地區姓名年籍不詳之廠商訂購進口上開仿冒類似CHANEL圖 案之皮包21件,並以其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為收件人電話 ,委任不知情之顏裕達(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9年度偵字第84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經營福隆國際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福隆公司)代為進口報關,嗣福隆公司



即於108年7月15日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 報進口快遞貨物名稱錢包、數量16件(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 報單第CX/08/309/H5555號、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 提單號碼:000000000號),以此方式輸入上開仿冒商標商 品,而欲在臺中市逢甲夜市擺攤,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 經臺北關關員在檢驗時發現貨上有CHANEL字樣,送商標鑑定 人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鑑定,發現為仿冒商標商品 查扣而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蔣宛庭固坦承欲販售而輸入上開仿冒類似CHANEL圖 案之皮包21件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犯行,辯 稱:伊知道是類似CHANEL之雙C交疊圖案,但並不一樣,故 以為可以合法販售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有被害人香 奈兒公司代理人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賴志銘之鑑定證明 書、授權委任狀、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復有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 任書、福隆公司客戶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微信對話內容 、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及蒐證照片等附卷可稽。 而比對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之雙G圖樣與被害人香奈兒公司 上開註冊之商標圖樣,給予消費者之寓目印象皆為2C字母交 叉設計所構成,整體構圖意境極為相仿,堪認扣案仿冒商標 商品上之雙C圖樣構成近似於被害人香奈兒公司所註冊之商 標。從而,依前開說明,本件仿冒商標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 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即堪認定。足徵被告之辯解為事後卸責 之詞,不可採信,是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 他人商標專用權商品罪嫌。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 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 品質改良,始能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意 圖營利而輸入仿冒被害人香奈兒公司商標圖樣之商品,侵害 他人之商標權,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適當 之刑。至扣案之仿冒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 收。另移送意旨尚認被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上 開日期,冒用被害人黃書韋之名義,以被害人黃書韋之姓名 ,申報進口上開仿冒商品1批,涉犯刑法之偽造文書罪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涉有此 部分犯行,辯稱:伊是提供自己姓名等資料給快遞,再由快



遞處理報關事宜,不知為何會以別人名字報關等語。經查, 被告固未能提供該登載不實之個案委任書係由大陸物流業者 提供之相關對話紀錄,然尚不能排除上開個案委任書之行為 人為大陸物流員工或其他人之可能,即被告是否確為偽造上 開文件之行為人,尚非全無可疑。綜上所述,應認被告此部 分之犯罪嫌疑尚屬不足,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想像競合關係,為上開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檢 察 官 蕭如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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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