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9年度,2858號
TCDM,109,中交簡,2858,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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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交簡字第28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鐵樹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6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鐵樹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鐵樹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政府不斷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並積極取締,且 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之新聞 ,仍漠視自身安危,復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於飲用酒類 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2毫克,仍駕車行駛於道 路上,其行為實有不該。又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 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 國105年3月31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本案前已有1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 險案件前科紀錄。惟考量被告犯後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 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又被告酒後駕車上路,行經臺中市 北區公園路與原子街交岔口時,因違規臨停於上開路口,而 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有濃郁酒味而查獲,幸未造成人員傷 亡,兼衡被告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速 偵卷第2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6040號
被 告 許鐵樹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鐵樹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於民國105年3月31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構成累犯)。詎仍 不知悔改,自109年10月13日14時30分許起至同日16時30分 許止,在臺中市北屯市場內,飲用啤酒3瓶後,竟仍於同日 17時35分前某時許,駕駛牌照號碼9358-KT號自用小客車上 路。嗣於同日17時35分許,行駛至臺中市北區公園路與原子 街交岔路口時,因違規臨停於路口為警攔查時,發現其身有 酒氣,經進行酒精濃度吐氣測試,於同日17時46分測得其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2毫克而查獲。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鐵樹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 表各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影本 2 份及現場照片1張在卷可佐,被告罪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張國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任悆慈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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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