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5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被 告 謝正富
王建翔
賴瑞地
張世德
簡麒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16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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