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651號
TCDM,108,附民,651,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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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5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被   告 謝正富

      王建翔

      賴瑞地
      張世德

      簡麒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16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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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