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4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被 告 林峯得
李正偉
邱文欽
謝茗豐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提出書狀,亦均未作任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 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 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峯得、李正偉、謝茗豐、邱文欽被訴違反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刑事判 決諭知均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民事之訴自應予 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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