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3號
債 權 人 曾惠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金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前段、第2項定有 明文。蓋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 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債權人除於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 因事實而言,並應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 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 ,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故債權人之請求如未釋明,經裁定命其定期補正,而逾期未 補正者,即難認其請求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金惠發給支付命令,惟其僅 提出對債務人發送但並未有債務人回應之LINE對話截圖影本 為證,並未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債務人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 因該LINE對話截圖係債權人單方面所製作,並無債務人之回 應或參與,自不足釋明兩造間存有借貸之債權債務關係。經 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5日,通知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7 日 內補正,惟債權人迄今並未提出足以釋明其對債務人請求存 在之證據,故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