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40號
CTDA,109,簡,40,2020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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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0號
原   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四旅

代 表 人 張世昆 
訴訟代理人 江昀軒 
      黃安緒 
      何仲天 
上列原告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
  上開期限內補繳。
二、起訴狀及委任狀部分,原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蓋
  用關防,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委任狀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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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