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02號
CTDV,109,除,202,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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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楊燿嘉 


訴訟代理人 梁麗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捌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貴院109年 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9 年4 月 28日刊登於貴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 張權利,顯見此證券8 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 示股票8 張,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 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09 年4 月28日刊 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有光洲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掛失申請書附於上開公示催告案卷中可稽,則本 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9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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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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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0-NE-0000623 │股票│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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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0-NE-0000624 │股票│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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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896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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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897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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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898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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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899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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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900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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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211 │股票│1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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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