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31號
CTDV,109,補,831,202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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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   告 楊玉芬 

訴訟代理人 吳姿徵律師
原告與被告李健隆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104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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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