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 告 楊玉芬
訴訟代理人 吳姿徵律師
原告與被告李健隆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104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