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22號
CTDV,109,補,822,2020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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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   告 蔡宗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谷雲中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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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