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 告 蔡雅凡
訴訟代理人 楊清雲
莊聰榮
被 告 陳炳仁
陳文康
陳文達
陳彩仁
陳其仁
陳文章
陳榮章
陳寶玉
陳文財
陳文能
陳文鈞
陳伯誠
陳賢卿
陳立卿
陳學章
陳佩渝
陳傅容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
土地准予裁判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623,710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623.71㎡×公告土地現值4,00
0 元/ ㎡×原告權利範圍1/4 =3,623,71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6,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