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37號
CTDV,109,補,437,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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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   告 蔡雅凡 
訴訟代理人 楊清雲 
      莊聰榮 
被   告 陳炳仁 
      陳文康 

      陳文達 
      陳彩仁 
      陳其仁 
      陳文章 
      陳榮章 


      陳寶玉 
      陳文財 
      陳文能 
      陳文鈞 

      陳伯誠 
      陳賢卿 
      陳立卿 


      陳學章 
      陳佩渝 
      陳傅容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
土地准予裁判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623,710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623.71㎡×公告土地現值4,00
0 元/ ㎡×原告權利範圍1/4 =3,623,71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6,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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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