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劉俊廷
相 對 人 劉永鄰
相 對 人 劉永光
相 對 人 劉永榮
相 對 人 劉永能
相 對 人 劉永義
相 對 人 劉邱明娣
相 對 人 劉永貴
相 對 人 劉永盛
相 對 人 劉永有
相 對 人 劉永禮
相 對 人 劉永吉
相 對 人 劉永歆
相 對 人 劉錦漢
相 對 人 劉永忠
相 對 人 劉永祥
相 對 人 劉潔寧
相 對 人 劉韻琳
相 對 人 劉永熙
相 對 人 劉立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劉永鄰、劉永光、劉永榮、劉永能、劉永義、劉邱明娣、劉永貴、劉永盛、劉永有、劉永禮、劉永歆、劉錦漢、劉永忠、劉永祥、劉潔寧、劉韻琳、劉永熙、劉立夫應各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3 年度旗簡字 第103 號、104 年度簡上字第342 號判決確定在案,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判決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合 先敘明。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 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 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 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 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 、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 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核結果,聲請人已繳納第一審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4,630 元(含調解聲請費1,000 元及第一 審裁判費3,630 元) 、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複丈費43,3 00元,合計54,875元( 計算式:4,630+6,945+43,300=54,87 5);相對人劉永鄰已支付複丈費1,600 元,各有相關收據影 本附卷可稽。本件訴訟費用合計56,475元( 計算式:54,875 +1,600=56,475),聲請人及相對人應繳納之訴訟費用額,依 上揭判決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均詳如附表所載( 元以四捨五入),聲請人業已繳納54,875元,按其應負擔比 例為11880 分之420 ,其應負擔訴訟費用為1,995 元(計算
式:56,475元×420/11880=1,99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 因元以下四捨五入餘2 元,由聲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扣除) ,抵銷後,相對人應共給付52,880元(計算式:54,875-1,9 95 = 52,880 )與聲請人;相對人劉永鄰應負擔比例為1188 0 分之810 ,其應負擔訴訟費用為3,851 元(計算式:56,4 75×810/11880=3,851 ,元以下四捨五入),抵銷其已支付 複丈費1,600 元,尚不足2,251 元( 計算式:3,851-1,600= 2,251)。又相對人劉永吉業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死亡,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卷可稽,是以,本件相對人劉永吉已 無當事人能力,且屬無從補正,按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此部 分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準此,相對人劉永鄰、 劉永光、劉永榮、劉永能、劉永義、劉邱明娣、劉永貴、劉 永盛、劉永有、劉永禮、劉永歆、劉錦漢、劉永忠、劉永祥 、劉潔寧、劉韻琳、劉永熙、劉立夫應各賠償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為如附表「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所示金額,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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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姓名 │訴訟用負擔比例│應負擔之訴│應賠償聲請人 │
│號│ │ │訟費用額 │之訴訟費用額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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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劉邱明娣│11880分之1200 │5,705元 │5,7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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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劉永貴 │11880分之1080 │5,134元 │5,1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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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劉永盛 │11880分之540 │2,567元 │2,5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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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劉永有 │11880分之540 │2,567元 │2,5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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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劉永禮 │11880分之1620 │7,701元 │7,7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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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劉永吉 │11880分之270 │1,284元 │1,284 元(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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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劉永歆 │11880分之270 │1,284元 │1,2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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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劉錦漢 │11880分之135 │642元 │6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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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劉永熙 │11880分之324 │1,540元 │1,5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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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劉永忠 │11880分之324 │1,540元 │1,5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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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劉永祥 │11880分之324 │1,540元 │1,5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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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劉潔寧 │11880分之324 │1,540元 │1,5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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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劉韻琳 │11880分之324 │1,540元 │1,5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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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劉立夫 │11880分之135 │642元 │6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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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劉永鄰 │11880分之810 │3,851元 │2,25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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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劉永光 │11880分之540 │2,567元 │2,5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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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劉永榮 │11880分之540 │2,567元 │2,5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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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劉永能 │11880分之270 │1,284元 │1,2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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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劉永義 │11880分之1890 │8,985元 │8,9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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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劉俊廷 │11880分之420 │1,99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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