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張順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素蘭、柯東龍、柯建興、柯青惠間請求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原所有權人柯福男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
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台端提出之謄本列印時間為民國10
9 年3 月23日,距今已逾半年之久,又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
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