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208號
CTDV,109,司拍,208,2020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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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張順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素蘭柯東龍柯建興柯青惠間請求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原所有權人柯福男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
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台端提出之謄本列印時間為民國10
9 年3 月23日,距今已逾半年之久,又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
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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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