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206號
CTDV,109,司拍,206,2020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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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簡子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敏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蘇敏修所有坐落高雄巿永安區保寧段477 、478 地
號土地及其上28、2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
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
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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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