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簡子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敏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蘇敏修所有坐落高雄巿永安區保寧段477 、478 地
號土地及其上28、2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
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
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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