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何美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晉緯( 原名: 賴建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賴晉緯( 原名: 賴建男) 所有坐落高雄巿仁武
區金鼎段546 地號土地及其上176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
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借款新臺幣613 萬元部分,請提出依個人貸款專用借據第14
條第2 項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證明
文件(含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相對人賴晉緯( 原名: 賴建男)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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