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許敏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沺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沺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沺鋐所有坐落高雄巿橋頭區中峰段862 、86
3 、865 、866 、867 、869 、876 、877 地號土地之最新
第一類謄本(台端提出謄本列印時間為民國109 年7 月2 日
,迄今已逾三個月之久,又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上開不動產之信託專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