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陳李瑞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陸怡璇、陸怡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陸怡璇、陸怡君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
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246建號建物
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台端
原提出之第一類謄本列印日期為109年5月20日已超過三個月
之久)
二、相對人陸怡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陸怡君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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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