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29號
CTDV,109,司執消債更,29,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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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
聲請人即債 譚世偉
務人
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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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映均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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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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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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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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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方錫仁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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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69 號 裁定自民國109年2月27日下午四時開始更生程序。查聲請人 目前任職於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收入約新台幣 (下同)42,000元;又其名下無財產及商業性保單,業據其 提出財產歸屬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 明、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109年9月2日執行 筆錄等在卷可稽。次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 ,以每月為一期,共分72期、每期清償10,294 元,合計為7 41,168元,依本件已確定債權表之債權金額共1,301,250元 觀之,清償比例雖約為56.96%,然參酌聲請人目前每月實際 可支配收入平均為42,000元,除負擔自己之生活費用之外, 尚須扶養兩名分別為102年、103年未成年子女。關於子女扶 養費部分,應由聲請人與配偶共同負擔,又109年度高雄市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雖為13,099 元之1倍為15,719元,並 有房租的支出。從而,將聲請人每月收入42,000元扣除個人 每月必要生活費15,719 元、與配與共同分擔扶養二名未成 年子女扶養費15,719元,以盡最大還款誠意,故可認其更生 方案仍有履行可能。是以,考量聲請人之薪資已全數償還予 各債權人,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可行,且聲請人並 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 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聲請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 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 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 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 聲請人並無恆產,是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 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 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 案。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3,453 1.80% 18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7,558 0.58% 60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88,347 6.79% 699 凱基商業銀行 163,910 12.60% 1,297 台灣銀行 864,503 66.44% 6,839 台新商業銀行 153,479 11.79% 1,214 債權總額 1,301,250 每期金額 10,294 清償成數 約56.96% 清償總額 741,168 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 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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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