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955號
CTDV,109,司促,15955,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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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955號
債 權 人 李怡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豪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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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