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919號
CTDV,109,司促,15919,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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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91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梁宸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壹佰零玖元,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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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