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721號
CTDV,109,司促,15721,2020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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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2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喨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貳佰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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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