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參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綉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0月11日止累計97,433元正未給付,
其中92,807元為消費款;3,726元為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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