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712號
CTDV,109,司促,15712,2020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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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參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綉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0月11日止累計97,433元正未給付,
  其中92,807元為消費款;3,726元為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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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