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686號
CTDV,109,司促,15686,2020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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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68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張沛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伍仟零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沛然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636703217138968),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10月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244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
  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
  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
  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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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