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677號
CTDV,109,司促,15677,2020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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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67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怡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鄒志偉高雅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本金餘額17,928元部分,已繳息至民國109 年7 月13日
  ,則自109 年6 月13日起算利息,自109 年7 月14日起算違
  約金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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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