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67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怡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鄒志偉、高雅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本金餘額17,928元部分,已繳息至民國109 年7 月13日
,則自109 年6 月13日起算利息,自109 年7 月14日起算違
約金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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