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671號
CTDV,109,司促,15671,2020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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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67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債 務 人 王福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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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