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628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文宗、朱昱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債務人朱昱維僅為一般保證人,則請求債務人朱昱維共同給
付之依據為何?如聲明有誤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朱文宗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063元及………,如對債務人朱文
宗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朱昱維給付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