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628號
CTDV,109,司促,15628,2020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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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628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文宗朱昱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債務人朱昱維僅為一般保證人,則請求債務人朱昱維共同給
  付之依據為何?如聲明有誤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朱文宗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063元及………,如對債務人朱文
  宗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朱昱維給付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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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