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9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毛源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毛源輝於民國92年3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MASTER CARD:NO:5521-9903-2100-2702),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
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
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
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9年9月30日止共消費簽帳43,
516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
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