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491號
CTDV,109,司促,15491,202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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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9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何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何智宏於民國108年7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JCB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
  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
  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
  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
  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
  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
  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
  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
  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9年5
  月22日止共消費簽帳27,210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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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