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470號
CTDV,109,司促,15470,2020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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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7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楊雪貞律師即鄭坤吉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第三人鄭坤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貳萬壹仟零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柒
  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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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